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于2014年11月8日和15日分别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章第三条在化妆品的定义中增加了“牙齿以及口腔黏膜”,这样即把牙膏和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作为化妆品纳入了管理范围。
口腔健康是全身健康的一部分,口腔疾病如龋病、牙周病等不仅影响面容美观,而且损害咀嚼及语言等生理功能,并可导致或加剧某些全身疾病如冠心病、糖尿病等,直接或间接影响全身健康和生命质量。目前国内外一些牙膏和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不同于一般化妆品,越来越多地加入了科技成分,其作用早已超出了原来单纯清洁牙齿、清新口气的作用,被赋予了更多的功能。市场上很多具有特殊功效的有效成分被添加到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中,如含有适量氟化物的牙膏具有明确的防龋作用;具有抗菌、消炎成分的牙膏,其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的作用是肯定的;具有抗敏感功效成分的牙膏,也有明确的抗牙本质敏感作用。这些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应用,对于口腔疾病的预防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与用于皮肤的化妆品有较大区别。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将牙膏按照非处方药(OTC)或医药部外品进行管理,允许宣传相应的医疗术语。
我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行业目前已有比较完善的标准法规以及安全评价机制。其中标准法规包括原卫生部于2010年发布的《牙膏功效评价》WS/T326 、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功效牙膏》QB2966-2008、《牙膏》GB8372-2008和《口腔清洁护理液》QB/T2945-2008。其中的《牙膏功效评价》是原国家卫生部组织国内口腔专业界及牙膏工业界从2005年起历经5年时间反复讨论认证制定的,饱浸了诸多专家、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的心血和宝贵经验,具体规定了临床试验设计原则、验证方法、判定合格原则,符合国际通用的标准与法规,由于全部为临床方法,非常严格,被国际同行称为功效验证的“金标准”。上述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都起到了较好的临床以及功效验证的指导作用。
国家食药监总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体现对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功效方面的考虑或规定,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化妆品包装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相应的宣称词汇在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录《化妆品标签标识禁用语清单》都禁止使用,这样不利于我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进入国际市场,也不利于我国功效性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经营与发展。
【建议】
1、鉴于牙膏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不同于一般化妆品,建议另行制定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管理规定。
2、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新条例内容上应与原卫生部《牙膏功效评价》WS/T326标准、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功效牙膏》2008QB2966-2008、《牙膏》GB8372-2008和《口腔清洁护理液》QB/T2945保持衔接,或由食药总局牵头协调国家卫生计生委、口腔专业机构及学术团体、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等口腔工业界共同协商修改。
3.对具有防龋、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抗牙本质敏感的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允许功效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