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护士“义务”劳动现状的建议
问题:
目前,护理劳动收费存在很多“真空”,即护士付出了辛勤劳动、担负了医疗责任,而被物价部门“规定”为“零”收费的项目(如静脉点滴注射、静脉留置针的日常维护冲管和口腔护理等等),严重挫伤了护士的工作热情,影响了护理队伍的正常发展,也成为目前看病难的成因之一。
分析:
一、 护士队伍发展的现状距离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相距甚远
“我国目前护士比例(护士数/千人)不仅与高收入国家相差7.9倍,就是与世界平均水平也差着4倍之多。……二十年来护士比例(护士数/千人)的上升速度仅为平均年增长2.13%,而我们要想实现卫生领域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所需要的理想的年增长应为5%。”(卫燕等从每千人口医生、护士比的变化谈“看病难”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8,24(5):323-325 )
二、护理劳动收费的“真空”状态是物价部门的工作“失误”所致(仅以静脉点滴注射为例)
在1982年12月由北京市卫生局印发的《北京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第4页,我们清楚地看的“静脉注射(药费另收)--0.20元”和“静脉点滴注射(药费另收)--0.40元”两个收费项目。
“2001年国家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把原先各地三万钟医疗项目(!),规范为不到4000种。”(周其仁 价格管制的重负--医改系列评论之八 经济观察报2007年3月21日)可以说,我们的这个“规范”,只是一相情愿地、简单粗暴“砍伐”医疗收费项目的数量,而医护人员的劳动项目还依然真实地存在着。这恐怕也是医院不得不“以药养医”的成因之一。令人不能理解的是,“静脉点滴注射”项目被“规范”之后,就变成了“义务”劳动,甚至不可以参照1982年标准中价格是它1/2的“静脉注射”项目收费。
三、“静脉点滴注射”中包含着怎样的劳动和风险
“静脉点滴注射”(也称静脉小壶给药)是临床常用的治疗方法之一。比如抢救时使用的强心药和抗心律失常药等,这些药物的使用,不仅需要护士严格按照医嘱执行,甚至需要医生在给药的同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所以,其中不仅仅包含着护士的劳动。
以肿瘤化疗为例,绝对多数化疗药是以“静脉点滴注射”的方式给入的。一次静脉穿刺之后,往往需要2—5次的“静脉点滴注射”。就化疗药而言,护士完成该项操作需要经过以下步骤:护士到化疗配液室将配好的化疗药物取回→两人核对→到患者床边观察血管情况→消毒茂菲滴管→调节滴速→加药→随时观察血管情况及患者的反应,并询问患者感受(如使用有严重心血管毒性的药物,还需监测血压、心率)→注入完毕后调节滴速→向患者讲解药物的相关知识,整个操作下来至少有10个环节,最长耗时30分钟。化疗“静脉点滴注射”时对于血管的观察要求非常严格,因为一旦化疗药漏出血管进入组织,会造成组织坏死,增加病人的痛苦和医疗费用。而且,小壶加入化疗药的同时也会给护理人员造成吸入化疗药物的机会,对护理人员损伤较大。但目前此项目却只允许收取卫材费,不允许收取操作费。
从以上两个例子中“静脉点滴注射”辛苦和风险应该可以窥见一斑。
建议:
根据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建议尊重医务人员,尤其是护士的劳动,措施之一是“亡羊补牢”。我们知道,立刻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是不现实的,但是,在相应的配套的改革措施正式出台之前,逐步地分别地对涉及面比较大、对护士工作情绪影响较大的项目做一点“修正”,应该不是十分困难的。因为,目前传统的医疗服务价格并不高,所以,我们建议,恢复“静脉点滴注射”收费。目的是唤起社会对护士劳动的起码的承认。
( 民盟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 卫燕 )
二零零八年七月
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的一封信
——关于修改恶性肿瘤病人门诊接受抗肿瘤治疗报销政策的一点建议
尊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
众所周知,恶性肿瘤是一类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大病”。目前,在人均寿命延长、卫生条件改善、自然环境变化等等因素的影响下,恶性肿瘤的发病率总体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在我国的很多区域,恶性肿瘤的死亡率都已跃居疾病导致死亡原因的前三位。
一方面,随着科学知识的广泛普及、社会信息化程度的迅速发展、交通便利程度的大幅度提高以及各地医疗资源配置不均情况的加重,很多肿瘤患者及其家属希望能够听取到不同专家的治疗意见,尤其是大城市里大医院专家的抗肿瘤治疗建议,以便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治疗方面的选择,其中,很多中小城市和农村的患者分别前往北京、上海等地的专科医院求治,使得这些城市里专科医院的床位紧张状况进一步加剧,大量肿瘤患者因无法住进医院,而需要在门诊接受抗肿瘤治疗(如化疗);另一方面,抗肿瘤治疗的特点决定了很多生活能够自理的患者可以不必住院接受治疗(如化疗周期中,多数方案是2-3周用药1次,其他时间进行必要的相关检查即可)。为此,目前我国很多大城市的专科医院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专门为患者开设了门诊化疗室。这样,既满足了患者的治疗需要,也使患者能够更多地感受家庭的温馨和接受亲友们的鼓励。我们认为,这样的治疗方式,更有助于肿瘤患者生活质量的维持和改善。目前很多外省市的肿瘤患者,虽然他们在当地都已经加入了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如果他们想在北京进行治疗,仍然要面对沉重的医药费用负担,原因是在门诊接受抗肿瘤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得不到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管理部门的认可,只有拿到在北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证据才能给予报销。
比较而言,我们认为,北京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对肿瘤病人制定的相关政策就比较符合目前医院和患者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工作的人性化理念。2001年4月北京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操作过渡办法》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对于“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由此,解决了北京地区医保肿瘤患者门诊治疗的报销之忧,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肿瘤医院缓解了患者住院难的情况。
因此,我们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在各地推广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经验,使得我们的相关报销政策能够更贴近广大肿瘤患者的实际需求、更充分地体现党和各级政府对肿瘤患者的亲切关怀。
衷心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阅读此信!
(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乳腺中心主任医师 民盟北京市委委员 卫 燕)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