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方翔、刘歆3月9日报道:“在人的一生中,70%的医疗费用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而这个时期的医疗费用相当高,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上海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结直肠肿瘤外科主任顾晋的这番话,引起了众多代表的关注。
2012年的时候,顾晋代表就曾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在全社会推广“尊严死”,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并已被列为正式议案。在今天的全团会议上,顾晋代表再一次呼吁要向全社会宣传“生前预嘱”。
“在国际上,上世纪70年代,就有人提出应该安静且有尊严的死去。我们的每一个健康人,在清醒的时候,就可以选择将来在生命末期时,究竟去不去治疗。”顾晋代表说。
顾晋代表这两年在媒体上的对于“尊严死”的解释来看,其不同于主动致死的“安乐死”。“尊严死”是遵从自然规律、体现生命和谐的主张。当治疗无望时,是使用呼吸机等人工生命支持技术延缓死亡;还是选择接近自然死亡的方式,追求更多的临终尊严?人们完全可依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前提是填写“生前预嘱”。
按照顾晋代表的设想,一个人在生命末期,要或不要什么医疗照顾,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延缓死亡,要或不要捐赠遗体、器官以救助他人,都可以在“生前预嘱”中做出预先指示。
对生命本身而言,死亡是所有生命的归宿,在生命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也是一种基本权利。但其首先应该是符合法律以及医学道德伦理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建立在个人“知情同意权”基础上的死亡方式,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
(统战部摘自东方网 201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