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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之声(二十一):全国人大代表刘忠军:修改献血法扩大公民自愿献血年龄

发布日期: 2020-05-25

  

        我国临床血液供求关系紧张的情况已经存在多年。近年来,由于血源短缺而使外科手术及输血相关治疗不能正常施行的“血荒”现象,仍时有发生。

  包括北京在内的有些地区,“血荒”甚至可持续较长时间,由此也已经或正在引发相关社会问题。“血荒”现象的存在与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和社会文明程度日益提高的现状颇不相称,更与我们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奋斗目标相违,应引起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分析我国临床血液供给与使用的现状,‘血荒’现象成因较多,彻底破解无疑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从调整法规入手进行‘开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血荒’。”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教授刘忠军表示。

  依据1997年12月29日修订、1998年10月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的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这部法律启用20余年来发挥出积极作用,成为公民自愿献血,以及相关机构进行血液采集的主要法律依据。

  然而,20余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健康状况也获得了显著提高。人均预期寿命从1998年约67.7岁增长至2018年约77岁,并且近几年仍呈现进一步增长趋势。人均寿命的变化无疑也使临床治疗用血人群与献血人群的比例明显增大,扩大献血年龄势在必行。

  刘忠军认为,参照多年来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扩大献血年龄应当是可行的。欧洲多数国家将65岁作为献血上限年龄,实际上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献血年龄上限都在65岁以上,而美国则根本不设献血年龄上限。

  扩大献血年龄上限容易引起社会关切或质疑的最主要问题无非是高龄人群献血是否安全(所献的血是否安全及献血者自身是否安全)。客观上,只要认真落实自愿献血者身体检查的规范程序并严格执行相关化验指标,完全可以保障扩大年龄上限之后的献血安全。

  基于此,刘忠军建议修改献血法,将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修改为“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以扩充采血来源,使临床用血人群与献血人群的比例得到合理调整。

(统战部摘自中国科学报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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