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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

发布日期: 2009-07-13

京侨发 [ 2009 ]7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中央在京单位侨务部门:

现将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第四条对侨眷范围的规定中包括“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依据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长期扶养关系”按“5年以上扶养关系”执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执行国侨办侨政发[2005]2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侨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华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侨务  身份  规定  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印发

  • 电话:82802966 82802300
    Email:bytzb@bjmu.edu.cn,bytzb2300@sina.com
    邮编:100191
    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医学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